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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4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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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卫生部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旅游局(委)、卫生厅(局):

  国务院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传播,保障海内外旅游者的健康,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的特点,研究制定了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内的《旅游经营单位预防制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业经卫生部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各地旅游局(委)和各类旅游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卫生部门的指导配合下,全力抓好《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接此通知后,立即做出部署,尽快将此通知及《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传达到各旅游基层单位,并督导他们尽快抓好防制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落实。在“五一”黄金周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中,各地旅游局要和当地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把各类旅游企业落实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严格进行检查。对防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得不好的单位,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当地旅游部门抓好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4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要汇总当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值班室。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国家旅游局
            卫 生 部
          二ΟΟ三年四月十六日



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旅行社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团队运作每个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旅行社办公场所及其门市部和自有运输工具,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
  (三)旅行社要加强对员工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自身的健康保护;但在发现所带团队中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本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圆满做好有关工作。
  (四)要求所有上团导游员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旅游团队所到各地级及其以上城市设立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旅行社要向导游提供规范的关于防病知识和防范措施的介绍资料,要求导游用恰当的方式和语言,提醒游客注意健康防护,是否戴口罩由其自己决定,不作提倡或反对。
  (六)建立组团过程中对相关接待单位严格选择制度。对接待旅游者的饭店、餐馆、景区(点)、娱乐场所、旅游车船公司等,事先要进行调查,看这些单位是否已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要求和本旅行社的特殊要求,落实了有关防治措施。
  (七)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一旦该团队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快速、准确地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明确要求导游、领队和其他一线员工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病症,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就近联系留验站、收治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指导送医。
  (九)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要对疑似病人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就地停止团队活动,然后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并全力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十)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运行中的团队,每天要向旅行社报告旅游团队人员健康状况。旅行团队中确诊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当事旅行社要立即向发生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旅游管理部门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情况,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值班室报告情况。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二、星级饭店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方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并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明确各操作环节上的处理步骤、处理方法和具体责任。
  (二)饭店的对客区域及后台操作区域,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预防措施和要求,搞好各项卫生防疫;并针对有关操作环节分轻重缓急列出检查清单,确定检查规程,开展严格检查,做好相应记录。
  (三)饭店要加强对员工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个人的健康防护。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员工,饭店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四)要求所有接触客人的员工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饭店要将预防发病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疫情扩散作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重点,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通风工作:清扫客房时,必须打开全部门、窗通风15分钟以上;保证饭店中央空调系统安全送气,确保向客房输送新风;如有必要,需对整个供气设备和送气管路使用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
  2、消毒工作:除严格按照规范的饭店卫生清洁程序操作外,对客人集中活动的区域(客房、餐饮区域、会议室、娱乐健身场所、电梯轿厢、公共卫生间等)、客人使用过的用具(待洗客衣、客房布草、垃圾等)和员工集中活动的场所(食堂、活动室、浴室、更衣室、倒班宿舍等)按制度进行重点消毒。
  (六)饭店可根据自身情况,尽量将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客人安排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入住,并对该区域加大通风、消毒和其他防疫追踪的力度。
  (七)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要求所有一线员工关注店内客人身体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病症,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饭店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饭店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疑似病人实施有效隔离,封闭其入住客房,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并提供疑似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
  (九)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饭店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入住客人和本店员工的身体状况。确诊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局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三、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各部门及各操作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所有接待游客的场所和游客使用的设备及设施,都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重点做好对旅游景区(点)的相对封闭区域和设施、旅游餐馆用餐区域和餐饮用具、旅游车船座(舱)位和用具的严格通风和消毒。
  (三)已设有医疗急救站(点)的单位要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应急服务工作;没有医疗急救站(点)的旅游区(点)和旅游车船上,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旅游定点餐馆都要配备洗手设施和消毒物品。各单位还可通过适当张贴和摆放标语、宣传画等方式,开展对游客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引导游客注意自我防范。
  (四)加强对员工的健康防护、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员工,企业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五)要求所有接待游客的一线工作人员"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城市和沿途城市收治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的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六)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车船公司在办理游客入园和乘登车、船手续时,要注意观察和询问,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劝阻其入园和乘登,并立即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明确要求一线员工一旦发现疑似病症时,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该小组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旅游局。
  (八)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对疑似病人要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
  (九)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各单位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所接待的客人和本企业员工的身体状况。发现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局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7月6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启涛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蚌埠市饮食摊点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饮食摊点群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摊点群,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排档等临时性饮食集中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饮食摊点群的规划定点工作,各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饮食摊点群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街道具体负责辖区饮食摊点群的开办及日常卫生、秩序维护工作。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规划定点以外擅自占道经营饮食摊点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发放,负责饮食摊点群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 市政府鼓励饮食摊点使用液化气等清洁型灶具,逐步淘汰煤炉等产生较大污染的灶具。
  第五条 全市规划布设35个饮食摊点群。
  龙子湖区布设11个饮食摊点群:光明街北侧(国富街至延安路)、长淮路南侧(延安路至国治街)、群力街南侧(延安路至兴华街)、兴华街(胜利路至群力街)、二钢生活区(二钢生活区内至凤阳路口)、珠城路东侧(凤阳路至新淮路)、斜拉桥东南(交通小区北侧)、交通三巷(交通路至解放一路)、新兴苑巷(新兴苑巷至解放一路)、国富街(凤阳路至光明街)、国庆街(凤阳路至光明街)。
  蚌山区布设9个饮食摊点群:红旗二路(朝阳路至工农路)、红旗三路东段(朝阳路至工农路)、太平街(前进路与太平街交叉口)、纬二路(南山西路至淮河路)、天桥商场(天桥商场至喻义巷内)、蚂虾街(中山街至青年街)、篾匠街(南山路至淮河路)、龙园步行街(宏业路至永业路)、宏业村(宏业路菜场周边)。
  禹会区布设11个饮食摊点群:长兴路(吴湾路至长征路)、涂山路九巷(涂山路九巷至涂山路口)、康乐路(大庆路以东长青路以西)、红阳小区(朝阳一小西侧北侧巷内)、红旗三路西段(纬四路以东至七中以西)、前进路(纬四路东西各20米)、吴湾路(长乐路南至十一路车站北段)、长乐西路(东海五村门两侧40米)、建设里(商务中专及二十五中两侧)、钓鱼台五巷(钓鱼台五巷内)、大庆三路(长青路东西各20米)。
  经济开发区布设4个饮食摊点群:胜利五村(胜利五村巷内至胜利路口)、迎滨路(盈湖苑西至育才路)、西航校(航校西门西向西40米)、星光花园北门(星光花园北门西向西60米)。
  除前款规定的外,市政府近期不再规划新的饮食摊点群,以后随着城市的发展建设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饮食摊点经营的,应当符合饮食摊点群规划,并与所在街道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
  第七条 饮食摊点群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严禁无证加工、经营食品。
  第八条 街道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饮食摊点经营户。经营协议期限届满前30-60日,饮食摊点经营户可以申请续签。街道对续签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予接受,并与其签订新的经营协议;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或者饮食摊点经营户逾期未申请续签的,期限届满,经营协议即告终止,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原摊点经营户。饮食摊点经营户申请续签经营协议,街道在期限届满前未作任何答复的,经营协议自动续期。
  第九条 街道开办饮食摊点群,应当做到:
  (一)不影响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备上水、储水设施、污水容器或者排放设施、食具消毒设施等与饮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三)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四)统一定点划线,统一悬证照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摊点操作台面,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垃圾容器和污水桶,统一经营时间。
  (五)建立健全摊点群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有适当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卫生保洁人员。
  (六)与经营户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制止经营者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七)遵守和宣传创建文明城市的有关规定;
  (八)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动迁或者拆迁时,保证经营户无条件服从。
  第十条 饮食摊点经营户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文明创建义务,主动与街道签订规范的经营协议书;
  (二)不乱设摊点,不流动越线经营,不擅自转让摊位;
  (三)台架摆放整齐,不越线经营,不乱搭乱拉棚布,不摆放摊外摊;
  (四)使用清洁并经消毒处理的餐具;
  (五)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有序,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
  (六)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铺设地面防污用品(如地板革等);
  (七)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八)经营烧烤的,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九)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饮食摊点群需动迁或者拆迁,或者因经营管理不善影响城市环境依法需要取缔的,由各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布置会议纪要的通知

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关于印发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布置会议纪要的通知

洪高新管字[2012]39号


机关各有关部门、昌东镇政府、麻丘镇政府、艾溪湖管理处:

现将《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布置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布置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2012年1月31日全市幸福渠整治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当日下午,管委会副主任邬裕江主持召开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紧急布置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政局俞琨,昌东镇曹文红、万新根,麻丘镇肖顺龙、熊小勇,艾溪湖管理处李雪勇、蒋锐坚。现将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强调,两镇一处务必在省市“两会”期间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市政局务必加强巡查,确保“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关停,如出现反弹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幸福渠整治事宜

会议确定:

(一)由艾溪湖管理处于1月31日下午开始清理幸福渠水面的漂浮物,所涉费用专题向管委会行文解决。

(二)艾溪湖管理处务必确保关停广阳小造纸厂。

三、关于昌东镇非法排污企业整治事宜

会议确定:

(一)由昌东镇务必在省市“两会”期间关停辖区内的两个蓄电池厂及钱岗村造纸厂。

(二)昌东镇须针对两个蓄电池厂搬迁补偿事宜向管委会紧急行文报告。

四、关于非法排污企业关停工作检查事宜

会议确定:

由市政局自2月1日起对两镇一处非法排污企业关停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