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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时间:2024-07-07 22:1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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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波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95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有利于促进贸易以及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流,加强两国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或其他任何方式,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入另一方的领土,以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二)相互将其领土上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新发生的有害生物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缔约双方须在本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交换此名单。
  (四)通过专家互访交流植物检疫领域中取得的成果和交换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
  (五)必要时,可在植物检疫领域内,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帮助。
  (六)双方及时交换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条 进出口植物和植物产品,须经缔约双方各自建立的检疫部门实施检疫。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方输往另一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写成,证明植物或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缔约另一方植物检疫要求。但不排除缔约另一方有权对其实施检疫和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带有土壤。
  本协定适用于一切贸易和非贸易性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四条 任何一方的入境人员以任何形式携带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入另一方领土,须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按缔约双方各自的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包装材料可考虑使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材料,避免使用可能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稻草、叶子、树皮或农林产品的其他部分作包装,如使用稻草等材料作包装,应符合缔约另一方的检疫要求。
  装载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净,必要时要进行熏蒸消毒处理,并由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和熏蒸证书。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从第三国将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各自的领土。过境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符合进口一方的植物检疫规定。

  第七条 协调本协定的主管部门: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波方为波兰共和国农业和食品经济部植物检疫局
  为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交流两国植物检疫方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成果,经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可派专家互访和召开会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费用由双方商议后决定。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各项活动应符合缔约双方的植物检疫法律和规章。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有关植物检疫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照会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江          安杰伊·希米坦科
    (签字)           (签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川府发[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确立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制定和实施《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评估指标》的学习宣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市县政府领导干部全面掌握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自我评价、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社会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和成效的综合评估。要选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基础较好的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探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要对本地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推动《评估指标》的全面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贯彻落实《评估指标》、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

  

  一、规范行政决策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界定行政决策权限,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将公共政策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1.坚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2.公开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须具备必经程序形成的材料。

  二、提升公共服务

  基本要求:推进公共服务高效、规范、透明,促进公共服务公平化、便民化。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公开方式和载体,拓宽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4.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

  5.服务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责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制度落实。

  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涉及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

  三、改进行政执法

  基本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自由裁量行为,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等问题。

  7.执法主体正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

  8.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和执法目标。

  9.执法方式适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建立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执法机制。

  四、有效化解争议纠纷

  基本要求: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0.创新发展行政复议。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

  11.行政调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

  12.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90%以上。

  五、自觉接受监督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格局。依法接受监督。内部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到位。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100%。

  14.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开通专线电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箱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

  六、落实保障措施

  基本要求: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公务员定期培训、干部任前法制考核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促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

  18.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附件:1.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

  2.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附件1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

  

  一、规范行政决策(16分)

  1.坚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5分)

  2.公开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分)

  (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形式、程序有明确规定。(2分)

  (2)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对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名额分配和听证意见建议的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2分)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方式、风险等级的划定、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明确规定。(2分)

  3.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须具备必经程序形成的材料。(5分)

  (1)集体审议决定事项范围明确、制度完善。(2分)

  (2)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有专家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征求意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化解处置预案、合法性审查报告、集体讨论决定等。(3分)

  二、提升公共服务(16分)

  4.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6分)

  (1)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分)

  (2)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2分)

  (3)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2分)

  5.服务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责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制度落实。(4分)

  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6分)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对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有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2分)

  (2)按法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办理依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2分)

  (3)信息公开载体和查询方式便民。(2分)

  三、改进行政执法(20分)

  7.执法主体正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6分)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并亮证执法。(2分)

  (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监督。(2分)

  8.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和执法目标。(8分)

  (1)行政执法目标任务明确,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行为发生。(2分)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运行流程规范透明。(2分)

  (3)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健全。(2分)

  (4)行政执法案卷完整、系统,管理规范。(2分)

  9.执法方式适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建立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执法机制。(6分)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标准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2分)

  (2)无“以罚代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行为发生。(2分)

  (3)探索建立柔性行政执法方式。(2分)

  四、有效化解争议纠纷(16分)

  10.创新发展行政复议。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6分)

  (1)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2分)

  (2)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达标。(4分)

  11.行政调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5分)

  12.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90%以上。(5分)

  (1)行政投诉制度完善,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等有具体规定。(1分)

  (2)投诉人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邮等投诉方式畅通、便民。(2分)

  (3)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依法及时办理行政投诉,按时办结率90%。(2分)

  五、自觉接受监督(16分)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100%。(5分)

  (1)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批评、建议等的满意率90%以上。(2分)

  (2)每年一季度内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专项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2分)

  (3)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1分)

  14.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开通专线电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箱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5分)

  (1)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设有举报箱。政府和部门网站设有接收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设有热线电话。(2分)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3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6分)

  六、落实保障措施(16分)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7分)

  (1)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分)

  (2)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2分)

  (3)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1分)

  (4)按规定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1分)

  (5)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1分)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3分)

  18.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6分)

  (1)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2分)

  (2)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分)

  (3)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确,适应保证工作有效开展的需要。法制干部培养、使用、交流机制健全。(2分)

  

  

  附件2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超过6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为20%。

  第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于评估开始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被评估单位、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各方面意见反映渠道和方式等;

  (三)实地考察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获取有关数据、资料;

  (四)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计分。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的自我评价根据评估方案由被评估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打分,并将自查自评情况和自评分值报评估机构。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评估机构采用网上问卷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业调查系统等方式对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进行调查。

  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内容,被调查人数量、结构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加权计算后确定。

  第九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为评价依法行政状况的依据;

  (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三)由评估机构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采取普遍评估或重点抽查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制定的《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日

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委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探索依法监管和以德监管相统一的途径,培育诚信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诚信铜川”建设为重点,通过评定“铜川市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信经营,总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优化我市信用环境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企业法人机构。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确保质量。
  第五条 诚信企业的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经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含义: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企业对待利益相关人(上级主管单位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诚信企业的标准:
  (一)按合约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
  (二)企业在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划分中,被认定为“正常”或“关注”。
  (三)无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理念,无不良记录。
  (五)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六)合法经营,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
  (七)无涉嫌抗、骗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
  (八)和其他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
  (九)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十)近两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十一)企业重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意识强,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十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
  (十四)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无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参评企业填写《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申报表》,与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市经委。
  (二)调查核实。由市经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性调查及信用评级,并出具企业基本信用状况调查报告。
  (三)集中评审。由市经委召集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信用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通过有关媒体对初步确定的诚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
  (五)公布宣传。诚信企业名单在《铜川日报》等报刊和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供长期查询。
  第九条 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铜川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被评定为诚信企业的,可授予《铜川市优秀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是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我市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对较高的授信额度,并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三)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可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四)诚信企业贷款利率在国家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五)可优先获得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创新业务。
  (六)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在出口退税方面给予优惠。
  (七)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
  (八)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审查工作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实质性审查时,诚信企业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九)利用市级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诚信企业的诚信事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改变企业名称时,要及时向市经委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诚信企业确定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通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诚信企业在两年内受到一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消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八条 诚信企业在两年内两次受到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直接取消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对因失信被取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视情节轻重交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